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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屋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周易注  作者:王弼 书号:39920  时间:2017/9/8  字数:941 
上一章   上经随传卷三 剥    下一章 ( → )
  

  剥:不利有攸往。  《彖》曰:剥,剥也,柔变刚也。“不利有攸往”小人长也。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(1)。  (1)“坤”顺而“艮”止也。所以“顺而止之”不敢以刚止者,以观其形象也。強亢拂,触忤以陨⾝,⾝既倾焉。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  《象》曰:山附于地,剥。上以厚下安宅(1)。  (1)“厚下”者,无不见剥也。“安宅”者,物不失处也。“厚下安宅”治“剥”之道也。  初六:剥以⾜,蔑贞,凶(1)。  《象》曰:“剥以⾜”以灭下也。  (1)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“剥以⾜”犹云剥之⾜也。“蔑”犹削也。剥之⾜,灭下之道也。下道始灭,刚陨柔长,则正削而凶来也。  六二,剥以辨,蔑贞,凶(1)。  《象》曰:“剥以辨”未有与也。  (1)“蔑”犹甚极之辞也。辨者,⾜之上也。剥道浸长,故“剥”其辨也。稍近于“”转灭物之所处,长柔而削正。以斯为德,物所弃也。  六三:剥之,无咎(1)。  《象》曰:“剥之,无咎”失上下也(2)。  (1)与上为应,群,我独协焉,虽处于剥,可以“无咎” (2)三上下各有二,而二独应于,则“失上下”也。  ‮四六‬:剥以肤,凶(1)。  《象》曰:“剥以肤”切近灾也。  (1)初二剥,民所以安,未剥其⾝也。至四剥道浸长,既剥尽,以及人⾝,小人遂盛,物将失⾝,岂唯削正,靡所不凶。  六五:贯鱼,以宮人宠,无不利(1)。  《象》曰:“以宮人宠”终无尤也。  (1)处剥之时,居得尊位,为“剥”之主者也。“剥”之为害,小人得宠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宠小人,于宮人而己,不害于正,则所宠虽众,终无尤也。“贯鱼”谓此众也,骈头相次,似“贯鱼”也。  上九: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(1)。  《象》曰:“君子得舆”民所载也。“小人剥庐”终不可用也。  (1)处卦之终,独全不落,故果至于硕而不见食也。君子居之,则为民覆荫;小人用之,则剥下所庇也。 MwuX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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